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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风险类别细化为八类

更新时间:2016-11-9  字体显示:

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为用人单位减负方面“多箭齐发”,其中在工伤保险方面,在2016年6月30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届满后,从7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政策,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2015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的三类细化调整为八类,在此基础上重新确定基准费率标准。与本市2015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三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相比,我市新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约32.27%;与国家基准费率标准相比,我市新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约31.86%。

阶段性下调费率 已为企业减负逾5亿元

据了解,今年7月1日之前,我市工伤保险按一类(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中等风险行业)、三类(风险较大行业)参保缴费。2015年9月,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4%、0.8%、1.2%。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从2015年10月起至今年6月30日止,我市阶段性下调了工伤保险费率基准费率50%,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阶段性调整为0.2%、0.4%、0.6%,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了浮动费率政策。据测算,2015年10月至今年6月为参保单位减负5.15亿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在体现风险互济的基础上,还要反映不同行业间的工伤风险程度。这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的显著特征,也是强化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保障职工职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但原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三类风险类别划分比较粗,难以全面如实地反映目前各国民经济行业的真实风险差别,难以充分发挥利用行业差别费率这一经济杠杆提高企业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的作用。因此,此次将工伤风险类别进行了细化。

工伤风险行业类别 由三类调整为八类

6月30日,我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届满。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要求,我市印发了《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从7月1日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调整为八类。根据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等为一类,批发业、餐饮业等为二类,食品制造业、娱乐业等为三类,医药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等为四类,家具制造业、建筑安装业等为五类,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为六类,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核燃料加工业等为七类,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等为八类。

在此基础上,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本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2015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一类至三类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8%、1.2%,调整为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4%、0.28%、0.49%、0.63%、0.66%、0.78%、0.96%、1.14%。

新基准费率总体水平下调32.27%

与2015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我市三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相比,我市新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32.27%左右;最低行业基准费率(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保险业)由0.4%降至0.14%,最高行业基准费率(如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由1.2%降至1.14%;各国民经济行业所对应的新基准费率标准,均比原基准费率标准降低。

与国家基准费率标准(一类至八类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左右)相比,本市新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31.86%左右;一类至四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下调了30%,五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下调了4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将工伤风险类别细化为八类,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充分发挥利用行业差别费率这一经济杠杆提高企业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的作用。”

参保职工待遇水平 不受费率调整影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新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根据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及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费率。7月1日起,原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应按新规定,重新核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费率。

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参保单位,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费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者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费率。

参保单位因注册登记内容或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重新核定所属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社保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确认。经确认予以变更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自确认变更次月起调整其工伤保险费率。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此次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不会降低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不仅如此,今后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每年都会随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而自然增长。

工伤预防做得好缴费费率将下调

工伤预防工作做得好的参保单位,今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望进一步下调。我市将另行制定实施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二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最低可以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工伤保险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3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5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今后我市将根据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情况,另行制定实施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进一步降低工伤预防工作做得好的参保单位缴费费率,二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最低可以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据了解,“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保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简单地说,就是对工伤事故多发企业,下一年将在原缴费比例的基础上提高其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对无工伤事故或工伤事故较少的企业,下一年将在原缴费比例的基础上降低其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

(来源:深圳商报/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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