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或试水地方立法方式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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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9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10月16日,“第三届市场化破产国际研讨会”在深圳举行。研讨会围绕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语境下破产法律实务及前沿问题研究、破产制度对营商环境的支撑与优化、个人破产制度探索等前沿热点问题开展了一系列深入讨论。
第三届市场化破产国际研讨会在深圳举行
2019年10月17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 张玲)10月16日,“第三届市场化破产国际研讨会”在深圳举行。研讨会围绕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语境下破产法律实务及前沿问题研究、破产制度对营商环境的支撑与优化、个人破产制度探索等前沿热点问题开展了一系列深入讨论。记者从会上获悉,深圳正积极争取全国人大支持制订个人破产地方法规或特区法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来自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邀嘉宾,以及来自相关中央部委、省直机关、法院系统、高校学者、中介机构的法律专家等190余名代表参加了研讨。
最高法院已批准深圳北京上海等市设立破产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致辞中表示,今年以来,最高法院在制度建设方面,发布《<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即将出台《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完成企业破产法实施的评估,为下一步破产法的修改提供了丰富实证资料。在专业化建设方面,批准设立深圳、北京、上海破产法庭,开启了专业化迈向独立化的进程,具有标志性意义。在信息化应用方面,与执行查控系统对接,推进通过执行办案平台发送破产受理裁定,通过网络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方式进一步得到推广。在配套机制完善方面,继续推动法院与政府破产案件协调、破产费用保障、管理人行业自律等破产审判配套机制,为破产法的实施创造良好有利的外部环境。
对破产制度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刘贵祥指出,要完善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强化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建立破产简易程序,提升破产审判效率。完善管理人制度,促进管理人报酬合理化。进一步扩大破产制度适用主体,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广东法院受理审结的“僵尸企业”案件数一直位居全国第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鹰在致辞时提出,世界银行组织已经将破产作为评估一个国家和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之一,新时代背景下的中国,破产已成为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市场主体优胜劣汰、有序退出的法治化路径,也是拯救有价值有前景的危困企业、解脱诚实守信的负债个人的有效法治手段。广东破产审判紧紧围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积极作用。
据了解,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4663件,受理和审结破产案件数约占全国七分之一。广东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执转破案件数、“僵尸企业”案件数一直位居全国第一,相关经验和做法得到最高法院和国家国资委的肯定。今年国家先后出台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为我国尤其广东健全完善破产制度、加强破产审判提供了历史性机遇。
深圳破产法庭法官白田甜接受记者采访
破产制度也是一种重启 深圳加快推进破产审判机制改革创新
深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余新国代表深圳市委对研讨会的举办表示祝贺。他表示,深圳自改革开放以来率先推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全国率先探索市场化破产制度和破产实践,打造了破产领域的多项全国第一,多项制度创新在全国推广,为我国破产制度改革作出了深圳贡献。今年8月,《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正式发布,赋予深圳打造法治城市示范的战略定位。深圳将加快推进破产审判机制改革创新,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有利保障。
破产清算是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长期以来,我们更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准入机制,对退出相对忽略,没有足够的重视。深圳破产法庭法官白田甜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破产制度对企业而言也是一种“重启”——对于企业经营前景良好,但是由于短期融资不到位导致资金链断裂或金融危机等原因,可以通过引进投资方对它进行拯救,从而使企业的员工、生产资料、知识产权、上下游产业链可以重新盘活起来,实现社会效应的最大化。
今年10月,浙江温州办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引发社会热议。在温州案例中,债务人蔡某应对破产企业21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按1.5%的清偿比例承担3.2万余元,3年后恢复信用。在个人信用体系以及个人财产统计制度逐步完善的今天,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在哪里?白田甜法官认为,可以促使更多的个人、企业、企业家投入到创新创业中,从而为社会增加更多的活力。
来源: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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