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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深圳平江商会会议制度(试行)

更新时间:2014-10-28  字体显示:

 为规范粤港澳•深圳平江商会各种会议制度,使商会工作中需研究解决的事宜,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和解决,保障商会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分类:

会长会议、监事会会议、常务副会长会议、副会长会议、理事会议、全体会员会议。

二、会议参加人员及内容:

(一)商会会长会议:有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联络处会长、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监事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及各联络处秘书长列席,主要研究解决以下事宜:

1、商会工作中碰到的重大工作事项;

2、商会及各部门工作情况汇报;

3、商会其他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监事会会议:每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八日下午三时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商会全体监事会成员参加,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及各联络处会长及秘书长列席参加,主要研究以下事宜:

1、商会工作中遇到较大事宜,需监事会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2、其他需全体监事会成员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三)商会常务副会长会议:每两月最后一个月的二十八日下午三时召开,若有特殊情况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商会全体常务副会长以上成员参加,监事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及各联络处秘书长列席参加,主要研究以下事宜:

1、商会工作中遇到较大事宜,需全体常务副会长以上参加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2、其他需全体常务副会长以上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四)商会副会长会议: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二十八日下午三时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商会全体副会长以上成员参加,监事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及各联络处秘书长列席参加,主要研究以下事宜:

1、商会工作中遇到较大事宜,需全体副会长以上参加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2、其他需全体副会长以上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五)商会理事会议:每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八日下午三时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商会全体理事以上成员参加,主要研究以下事宜:

1、商会工作中遇到较大事宜,需全体理事参加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2、其他需全体理事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六)商会全体会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主要由会长总结一年来商会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和计划等事宜。

三、议事规则

1、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对需提请常务副会长会或副会长会研究的事项,应提前报送商会秘书处并通报会长,以便做出安排;

2、会前确定会议内容后,需提前3天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参会人员;

3、商会议事过程中原则上采取一事一议。根据会议所列的内容,一项一项讨论决定;

4、商会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方可做出决议。

四、几点要求

1、商会确定开会日期,通知到相关人员后,相关人员应按照会议时间及时到会,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会议。具体为迟到10分钟或无故早退乐捐100元作为商会成长基金,请假或无故不出席者乐捐200元作为商会成长基金。每年缺席会议的次数超过应参加会议的一半以上下降商会职务一级,依次类推。

2、商会召开会议与会人员要遵守会场纪律,不得交头接耳,不得高声喧哗。要关闭手机或调到振动档,待会议结束后再处理相关事宜。

3、会议发言要围绕议题依次发言,在他人发言时不要插话,不要打断他人发言。有不同意见,待他人发言完毕后再发言。

4、为了对商会及会员负责,与会人员需按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共同承担责任。

5、本制度从2014年10月28日起试行,未尽事宜,按商会会长会议决定执行。                                  

 

粤港澳•深圳平江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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