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的企业未重视取消年检后的公示和报告义务,将会给企业经营带来法律风险
更新时间:
2016-4-18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导读】:企业年检制度已经自2014年初被取消,但是企业还有法定义务依照行政法规进行信息公示;具体包括在发生股权变动、取得或变更行政许可、知识产权出质、受到行政处罚等事项之后即时公示信息,以及提交年度报告及年度公示。我们提醒企业应及时依照法规向工商部门提交应公示的变更信息和年度报告,避免因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和不利影响。
根据国务院于2014年2月7日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年检制度已变更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相关法规包括2014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和2014年9月2日起实施的《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的通知》(“通知”)等。
一、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介绍
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开通了基于互联网的向全社会开放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网站为http://gsxt.saic.gov.cn/)。任何人可以随时查询全国各省各地的企业的基本注册信息、股东信息和企业公示的其它信息,如股东出资额、董事名单、股权出质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该信息系统可大大便利企业经商的信用环境,为企业经营往来增加透明度、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二、企业的信息公示和报告义务
工商部门会把企业注册的基本信息上传至“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除此之外,企业还需根据行政法规要求及时提交其它企业变更信息和企业年度报告。
1. 及时公示企业的变更信息
企业如果发生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取得或变更行政许可、知识产权出质、受到行政处罚等变更,应当自上述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2. 提交企业的年度报告
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工商局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存续状态、投资情况、股东认缴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时间、股权变更情况、企业资产总额、收入利润总额、担保及负债总额等信息,其中企业资产总额、收入利润总额、担保及负债总额等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3. 新旧制度衔接
根据通知,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企业应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三、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与公示的法律后果
1. 违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及时公示义务的企业,工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仍未公示的,工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对未履行年度报告及公示义务的企业,工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6月30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工商部门发现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通过公示的企业地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如异常名录内企业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总局或省级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逾期未公示年报的情形,由工商总局或省级工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企业信息将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将有可能被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 违规可能被给予行政处罚
企业违反信息公示义务如不按时公示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 工商局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工商部门将接受公众对企业信息不实的举报,并将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摇号抽查,抽取不少于3%的企业进行检查。工商部门可能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检查,也可能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抽查结果由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作者:环球律师事务所/郭林军 蒙春宇)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