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深要登记,守法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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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12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尊敬的市民朋友: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件》)已于2015年6月1日正式施行了。该《条例》与广大市民朋友息息相关。为更好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让我们共同来了解一下《条例》规定的居住登记制度吧!
一、居住登记用途
居住登记是摸清人口底数、开展城市管理的重要基础;是您在深圳申办居住证、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
二、居住登记制度
按照“谁提供居所谁负责申报”的原则,向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其居住登记信息。
申报义务人包括:出租屋业主、房东、二房东或实际管理人;给员工提供宿舍的单位、公司;给学生提供宿舍的学校;自购(建)房屋业主或实际管理人。
三、申报时限
申报时限主要有七日内申报、十五日内申报两种情形。
七日内申报情形是:居住在出租屋、用人单位宿舍的。
十五日内申报情形是:居住在非出租屋、用人单位宿舍内,且居住时间将会超过十五日的。
四、申报方式
申报义务人可以网上自助或者到房屋所属社区的居住登记受理点进行居住登记申报。
网上自助申报应先开通申报账号。申报账号可通过登录“深圳经济特区居住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szjzz.gov.cn)开通,也可到居住登记受理点开通。账号开通后即可登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到受理点实地申报的,可在服务平台下载或到受理点领取《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登记信息申报表》,填报并签名确认,受理点受理后出具受理回执。
五、相关法律责任
申报义务人未按《条例》申报、 虚假申报或者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抽查、采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将处以500-1000元罚款。
非深户籍人员拒绝向申报义务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供居住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将处以500元罚款。
做好居住登记是你我的责任!
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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