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强制性实施出口集装箱重量准确申报及审核称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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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23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安全委员会最新修订的SOLAS 公约规定, 凡出口集装箱托运人必须将出口集装箱货物重量和箱体自重(即 VGM)如实向船舶承运人及海洋码头运营商准确申报,参照国际海运组织安全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规则,国家交通部已明文要求,定于2016年 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起强制性实施出口集装箱重量准确申报及审核称重规则,并将实施货重申报失准的责任倒查。
根据国家交通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出口集装箱货主必须提供准确的VGM是托运人的责任和义务,由于VGM涉及的系统申报准确性十分重要,特别提请出口集装箱货主在货重申报系统中务必如实填报货物重量并严格申报相关箱型空箱自重,如因货主申报失准所产生的海事部门对集装箱称重收费2将由货主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车辆压夜、报关延误、船期延误、滞箱费均由托运人承担。凡出口集装箱货主均应承担国家政策性要求由托运人在货重申报失准的基础上支付可能产生的集装箱称重费用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出口集装箱托运人不得将该费用无理转介给道路集装箱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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