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新规定 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更新时间:2016-7-6  字体显示:
    近期,深圳市地税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地税告〔2016〕2号),自2016年7月1日起,深圳市对个人所得税部分项目实施新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此政策的出台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一次集中梳理,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以及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工薪发放等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内容。为帮助广大纳税人详细了解相关内容,本报特邀深圳地税专业人士进行介绍。
 
    生产经营所得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1:哪些纳税人属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所有在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
 
    问2:核定征收方式与征收率有何变化?
 
    新公告继续沿用了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的内容,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级距及征收率等内容基本保持不变,并经过梳理后,统一分类表述为定期定额、定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三种征税方式,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和征收方式适用范围进行认定和调整。同时,因营改增后,所有纳税人已在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也相应调整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总额,不再使用营业额的概念。
 
    问3:涉税违法的业户如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按照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若存在偷税手段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表直接核定应纳税额,也可从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等因素考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1: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如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2013年我局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达成合作内容,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在国税局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时,将由国税部门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地税局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此举将进一步简化零散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提升国地税部门合作的征管效率和服务质量。
 
    问2:代开发票时的核定征收率如何确定?
 
    《公告》之所以对全部代开票环节的个税核定采取1.5%的征收率,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前期试点的营改增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我局委托国税部门代征的核定征收率为1.5%,考虑统一公平和便于征管的特点,宜统一核定征收的标准。二是根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采取定率方式征收的纳税人一般适用1.5%和1.2%的征收率,对零散纳税人按1.5%核定,将有利于促进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建账管理。三是营改增改革涉及原营业税近80%的纳税人,并且个人到国税代开发票范围主要是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该类纳税人普遍利润率相对较低,将征收率下调,使得试点纳税人的税负、进一步减轻,更能鼓励中小纳税人发展,释放经济活力。
 
    问3: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是否属于代征范围?
 
    代开发票代征个税将不适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因为此类人员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方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4:已代征增值税开票环节个税的非生产经营所得如何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内容,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已在国税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支付单位在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义务时,可凭相应完税证明,将已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1: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管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的规定,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应依法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然而,对于未设立账册、账册不健全,且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申报的我市施工企业,也可按照工程项目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2: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个体户及个人如何管理?
 
    建安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对从事建筑业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零散个人从建筑业务代开增值税发票,已纳入地税委托国税代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对实行查账、定率或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其从事建筑业收入作为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应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此次政策出台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及相关修订公告将一并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8号)中“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调整为新公告内容。
(来源:深圳商报 龙渊泓)
相关链接
收藏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