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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坏环境者最高将被罚100万元 噪声扰民按“日”罚

更新时间:2016-8-4  字体显示:
 
  8月3日,市法制办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条例》拟改革排污许可制度,实行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同步衔接,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违反条例者最高罚款100万元。
 
  取消临时排污许可证
 
  根据《环保法》、《省环保条例》及环保部正在推进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条例》拟修改排污许可制度,包括实施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同步衔接,取消临时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明确排污许可证期限不超过5年,以及实施排污许可证动态管理,强化持证单位自主申报、自行委托监理、自行监测、年度报告、主动公示等主体责任,同时对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无证排污行为实施严查严处。
 
  《条例》还增加了水、大气、土壤、危险废物等管理要求,包括强化对直排偷排等不正常排污行为的管制,进一步明确环保和水务部门的监管职责;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增加对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管理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明确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主体;在噪声方面,调整社会生活噪声管理标准和主体,增强可操作性;在固体废物管理方面,实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所驻点监管与考核制度,鼓励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强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风险管控义务;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规定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和污染源排查、土壤环境风险评估以及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等要求。
 
  增加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拟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按日连续处罚制度进行修改,将噪声扰民、信息公开等纳入按日计罚范围,并规定了“双罚制”,增加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人员责任的规定。
 
  同时,《条例》拟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等违法行为,最高罚款100万元,将道歉承诺作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要求违法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在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和承诺,并公布整改措施的效力,可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9月3日前,市民可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或“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提交意见,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qinbz@fzb.sz.gov.cn
(来源:晶报,记者/陈雯莉;实习生/陈美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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